教育部與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合作「語言助理交換計畫」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
教學人員資格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 國內各大學校院以上在學生。
(2) 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(B1程度)。
(3) 具基礎法語能力基礎(A2程度)。
2.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者。
(3) 法語流利者。
聘期起訖:111-10-01至112-05-31
系辦收件時間至2022年3月1日(二)止
申請應繳資料請寄至系辦信箱ncu3300@ncu.edu.tw